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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7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仲大快与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大快,都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146号原告仲大快。被告都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大快诉被告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大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