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7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谷安国、雷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谷安国,雷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0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潘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如伟,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鑫,该支行职工。被告:谷安国。被告:雷剑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谷安国、雷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16元,减半收取4208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孙燎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山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