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法执字第2011-00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法执字第2011-00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利害关系人白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之妻白某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