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世敏申请执行段正华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敏,段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恢43号申请人陈世敏,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段正华,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段正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会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