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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世敏申请执行段正华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敏,段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恢43号申请人陈世敏,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段正华,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段正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会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