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与郑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负责人:刘亘,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郑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园西头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孟春权审 判 员  刘云运代理审判员  李青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