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仕斌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仕斌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173号罪犯杨仕斌,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仕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仕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仕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仕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仕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