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罗达强与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达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罗达强。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庞德坚,执行董事长。罗达强与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5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达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养鸡风险金及养鸡报酬合计19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车辆权属登记、无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无房屋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达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关良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代理审判员 王运钧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代理审判员 王运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