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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712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负责人:吴勃。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贾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