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洪勤剑、王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勤剑,王传荣,解梦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洪勤剑,男,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传荣,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解梦笳,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洪勤剑与被执行人王传荣、解梦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勤剑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传荣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解梦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勤剑与被执行人王传荣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传荣、解梦笳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洪勤剑与被执行人王传荣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洪勤剑以与被执行人王传荣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6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