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张淑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张淑华,车晓琳,高美玲,高丙寅,邓寿增,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执行人张淑华,女,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车晓琳,男,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高美玲,女,住所地沧州海兴县被执行人高丙寅,男,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邓寿增,男,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孔庄子本院在执行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张淑华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冀0902执4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美玲、邓寿增的银行账户,因申请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错列高美玲、邓寿增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美玲、邓寿增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