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常向阳与李福强、刘云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向阳,李福强,刘云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424号原告:常向阳,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强,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刘云姝,女,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原告常向阳与被告李福强、刘云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向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向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常向阳负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