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邢桂珍、刘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邢桂珍,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昆明市环城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徐朝、李俊明,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邢桂珍,女,汉族,1953年2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刘洪,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被告邢桂珍的丈夫。被执行人:刘洪,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执行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邢桂珍、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桂珍、刘洪于2016年9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