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周保强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强。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法定代表人董正辉,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保强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标的为399476.3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3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恭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