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习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邱辉足,王巧儿,邱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洪枇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卓金本。被执行人厦门市习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林杨钦。被执行人邱辉足,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王巧儿,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邱旭斌,男,国籍加拿大,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习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邱辉足、王巧儿、邱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将抵押物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泉仲字196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