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357号原告梁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牛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张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