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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357号原告梁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牛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张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