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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章新友与王元涛、刘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友,王元涛,刘纪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255号原告章新友,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元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纪红,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新友诉被告王元涛、刘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