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章新友与王元涛、刘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友,王元涛,刘纪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255号原告章新友,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元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纪红,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新友诉被告王元涛、刘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