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1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惠丰铸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惠丰铸造有限公司,孔峰,曹丽,孙泽岭,孟德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1400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吴泰闸路89号。负责人:张虹,职务:行长。被告: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杨柳镇杨柳村。法定代表人:孔峰。被告:山东泗水惠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泉林镇南铺子村。法定代表人:孙泽岭。被告:孔峰,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被告:曹丽,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被告:孙泽岭,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东兴。被告:孟德娟,女,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东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山东泗水水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惠丰铸造有限公司、孔峰、曹丽、孙泽岭、孟德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靳新立审 判 员  范育臣人民陪审员  乔元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