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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余胡辉与潘晨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胡辉,潘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余胡辉,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晨晨,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胡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6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