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思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莹,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赵琦,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伟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