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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显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显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733号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刘殿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双印。被告孙显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显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户籍信息及新的送达地址,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大庆市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庵齐审 判 员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宇桐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