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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锦友与张峰、万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友,张峰,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陈锦友,男,1959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峰,男,1979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万林,男,1979年10月2日生。申请人陈锦友与被执行人张峰、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被告张峰欠原告陈锦友树款人民币80000元。本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