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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汉夫与天祝东正电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某某村居民,天祝东正电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某某村居民。被执行人天祝东正电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天祝东正电石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祝东正电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汉夫借款25万元,但被执行人天祝东正电石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信息,其名下位于天祝县宽沟工业园区房产已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和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623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国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