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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倪道明与倪胜军、孙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道明,倪胜军,孙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1245号原告:倪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胜军。被告:孙亚萍。原告倪道明与被告倪胜军、孙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道明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倪道明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