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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路亚刚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亚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刑初8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亚刚,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到芮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经我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亚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亚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路亚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芮城支行一自动取款机拾得被害人李某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当日16时,被告人路亚刚持该卡到中国工商银行芮城支行自动取款机分两次取款10000元,存入自己的工行卡,后将拾得的卡扔掉。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1000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支取卡内现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路亚刚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他认罪,很后悔,以后再也不干违法犯罪的事了,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判处,他一定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路亚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芮城支行一自动取款机办理转款时,将被害人李某遗忘的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拿走。当日16时,被告人路亚刚到中国工商银行芮城支行自动取款机分两次从该卡中取款人民币10000元,存入自己的工行卡,后将该卡扔掉。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路亚刚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农民,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路亚刚于2016年3月23日到芮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领条一份,主要内容:被害人李某收到被骗款10000元。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11日下午3点12分他到提款机取款,走时忘抽回银行卡,4点18分手机短信提示支出10000元。三、被告人路亚刚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3月11日下午3点多钟,他去农行办理汇款业务,等前面的人走后,他发现前一个人办完业务忘了拔卡,他拿走该卡,回家停了半小时后,到工行自动取款机每次去5000元,取了两次,从该卡上共取走10000元。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工行、农行视频监控,主要内容:被告人路亚刚到农行、工行办业务、取钱的过程。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路亚刚无异议,且相互之间能够印证,被告人路亚刚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支取卡内现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亚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亚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夏 鑫审 判 员  赵创荣审 判 员  杜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