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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郝继承与赵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继承,赵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郝继承,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光。被执行人:赵亚彬,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郝继承与被执行人赵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2号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3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三、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四、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五、原告郝继承放弃要求被告赵亚彬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六、案件受理费2722元(原告郝继承已预交),由被告赵亚彬承担。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郝继承。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继承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案外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本次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2号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费332.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郝继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博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