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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贵云申请执行甘春香、曲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甘某某,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28日,苗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甘某某,女,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曲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6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甘某某、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涛审判员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