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钟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772号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2-2。被告:钟丽,女,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