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林进与王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王滢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939号原告:林进,男,1992年6月17日生,住东台市。被告:王滢,女,1990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林进与被告王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林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进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保全费268元,合计477元,由林进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祺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