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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6229吴江市协丰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陈培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协丰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陈培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6229号原告吴江市协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能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钮洁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利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培銮。原告吴江市协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陈培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陈培銮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协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建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陈培銮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市协丰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各种纺织面料,截至2014年5月12日,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174918.9元,该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并由被告陈培銮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欠款无着,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74918.9元;2、被告陈培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陈培銮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起发生尼丝纺、涤塔夫等各类纺织品买卖业务,至2013年8月31日,原告共供货213664.9元,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仅付款4万元,结欠173664.9元。同年10月18日,原告又向被告公司供涤塔夫228米,计货款1254元,至此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174918.9元。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对此于2014年5月12日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并由被告陈培銮在对账单的担保人栏内签名。但此后,两被告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款无着,致纠纷成讼。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两份对账单及原告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在确认结欠原告货款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应承担支付尚欠货款违约责任,被告陈培銮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还款期限、担保期间、担保方式均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对账单上签字,按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连带责任担保从原告主张主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主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以诉讼方式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故被告陈培銮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届满,故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市协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491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培銮对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培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98元,由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上海德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钮晓丰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潘镜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