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浙江玉环新华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玉环新华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25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浙江玉环新华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环城村。法定代表人王素云。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城执罚[20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9年7月在玉环县玉城街道下斗门工业区超面积建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占用下斗门工业区国有土地面积2272.42M2,批准用地面积1448.98M2,超用地审批面积823.44M2,其中超建筑占地面积745.27M2,超建筑面积2228.25M2,现状为一幢四间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占用地块的地类系水田,规划分区上一轮为建设留用地,新一轮调整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属超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28.25M2;2.对非法占用的823.44M2土地处以20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1646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清了16469元的罚款,对玉土资城执罚[2012]76号中其他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28.25M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城执罚[20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28.25M2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玉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