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5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5058号原告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章阁老村东区168号宝观科技园C栋1-5层,组织机构代码09587949-1。法定代表人彭智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君湛,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雕塑家园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370。法定代表人林画标。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君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6月起形成商业往来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纸或纸制品等,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5189.19元的货物,但被告没有付清货款。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但并没有执行,被告又于2015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付款安排,但仍没有履行承诺,截止起诉时仍拖欠原告货款87189.19元。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7189.19元并支付利息602.68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计算,自2016年5月4日起,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付款计划、付款安排、收款回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按期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其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加德利印刷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87189.19元及利息(利息以87189.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