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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向朝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向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法定代理人:顾某(系李某之母),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被执行人:向朝荣,男,汉族,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李某与向朝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40元,被执行人属本村困难户,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