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靖伟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伟,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张靖伟,住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理人张建坤(原告张靖伟之父)。被执行人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64室,组织机构代码:565827179。法定代表人杨晓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靖伟与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