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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纪路与王俊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路,王俊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059号原告李纪路,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王俊江,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负责人冯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路与被告王俊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纪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纪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纪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纪路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