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民众医院与苏国远、苏建新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民众医院,苏国远,苏建新,林梅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再2号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民众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淑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国,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国远,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原审被告:苏建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梅春,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民众医院与原审被告苏国远、苏建新和林梅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粤0608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其已经与原审被告苏国远、苏建新达成庭外和解且原审被告林梅春与原审无关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民众医院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原审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由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民众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初审 判 员 邓文凤代理审判员 李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