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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定西市会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华,定西市会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华,男,1948年2月16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定西市会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兵,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振华与被执行人定西市会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70元,共计3887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定西市会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地址不存在,去向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仪审判员  张文化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六年九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