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永文与肖海霞、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文,肖海霞,朱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708号原告陈永文。委托代理人郭德超,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海霞。被告朱玉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文与被告肖海霞、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文撤回对被告肖海霞、朱玉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91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南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