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6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永文与肖海霞、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文,肖海霞,朱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708号原告陈永文。委托代理人郭德超,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海霞。被告朱玉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文与被告肖海霞、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文撤回对被告肖海霞、朱玉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91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南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