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某1、祝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祝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护龙镇,暂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祝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暂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辩护人何宇来、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左右,被告人陈某1、祝某一起租住于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2幢1单元309号。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祝某多次与吸毒人员张某、周某、龙某、陈某2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2016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1、祝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周某、陈某2在其合租房间内吸食冰毒。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1、祝某再次在合租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周某、龙某、陈某2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1、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6年6月15日、16日两次容留周某、龙某、陈某2、张某等人吸毒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1辨称其2016年6月15日之前,容留周某、陈某2等人吸毒只有两次,不是多次。被告人祝某辨称其2016年6月15日之前,周某、陈某2等人在其租房内吸毒时自已只有一次在场。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系陈某1的男朋友,与陈某1同住在陈某1租住房内并分担了房租,张某在该租房内吸食冰毒,属于在自已家吸食冰毒,不是被容留人员。周某也长期住在该租房内,与被告人陈某1、祝某及张某一起吸食冰毒,也属于在自已家吸食冰毒,不是被容留人员。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周某、龙某、陈某2等人在陈某1租房内吸食过冰毒,不能确实证明多次在陈某1租房内吸食冰毒。故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祝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事实不成立。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1从2013年开始租住廖某位于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2幢1单元309号房屋,被告人祝某因无住处便与被告人陈某1一起租住该房,其房租二人分担。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1与吸毒人员张某耍朋友后,张某即到陈某1房租内与陈某1同住,同年5月张某与陈某1、祝某分担了房租。2016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1、祝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周某、陈某2在其合租房间内吸食冰毒。未吸完的冰毒放在其客厅茶几上。2016年6月16日上午,龙某、陈某2先后到被告人陈某1、祝某合租房,并与被告人陈某1、祝某及张某、周某在该房内轮流吸食冰毒至下午被民警查获。另查明,2016年2月至6月15日期间,吸毒人员张某、周某、龙某、陈某2等人还先后在被告人陈某1、祝某的合租房内吸食过冰毒。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16日16时许,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燕京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南充市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2栋1单元309号房间内有人在吸食毒品,遂将该房间的租住人陈某1和祝某以及在屋内的周某、龙某、陈某2等人现场挡获。经调查,几人多次聚集在陈某1和祝某合租的房间内吸食冰毒。2、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该案于2016年6月16日,由南充市公安局指定嘉陵公安分局管辖,嘉陵区分局当日立案。3、现场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燕京路派出所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2栋1单元309号房间内将吸毒人员抓获,查获了吸食毒品的工具壶、吸管、锡箔纸及疑似毒品残渣,并对查获的物品进行了扣押。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公安分局燕京路派出所于2016年6月16日提取陈某1、祝某、周某、龙某、陈某2、张某的尿液,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和尿液检测,其尿液均呈阳性,表明尿液中含有麻醉毒品。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公安分局决定对吸毒人员周某、龙某、陈某2行政拘留十二日。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承租人陈某1与出租人廖某签定了南充市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2栋1单元309号房屋租赁合同。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华凤镇玛莎瑞亚歌城上班的时候认识了祝某和陈某1,她们都在玛莎瑞亚上班,认识后在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在2015年底的时候,她在小区门口碰见陈某1和祝某,才知道陈某1和祝某租的房在她家楼上。在2016年2月份的样子,她就经常跑到陈某1楼上去耍,龙某和陈某2是张某的朋友,他们有时候也要到陈某1的租房耍,所以她也就认识了龙某、陈某2、张某。从2016年2月至今,她在陈某1租住的房子里面吸食了几次冰毒,但吸食的具体时间、和哪些人一起吸食的都记不清楚了。她只记得2016年6月15日下午,她和陈某2、张某、祝某、陈某1五个人在祝某租的房子里面吸食过冰毒。2016年6月16日,她和祝某、陈某1、陈某2、龙某、张某六人在祝某租住的房间的客厅里吸食了冰毒,是上午开始吸食的,吸一会又耍一会其他的或睡觉。下午4时许,正在客厅吸食冰毒时,被民警现场挡获了。2、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早上6点多钟的样子,他跟家人吵了架之后,就跟祝某打电话说要去她那里坐一下。早上7点多到的祝某居住的地方,当时陈陈、周某、祝某、张某四人在打游戏,周某打完游戏后问他吸口冰毒不,他说吸口嘛,他们五个人就轮流吸食了几口冰毒,吸食完后周某她们又去打游戏去了,过了一会陈某2也来到了祝某家。一直到下午祝某又问吸食冰毒不,他就说吸口嘛,随后他们六人就一起吸食了冰毒,吸食完之后祝某她们就打游戏去了,他就拿着手机看电视,大概在16时许,张某就跟他们说出去一下,随后张某就出去了。过了一会,穿便衣的民警就敲门进屋喊他们蹲下不准动,随后就将他们六人一起带回派出所了。他们吸食毒品的房子是祝某和陈陈合租的。他在祝某租的房子里面吸食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他、祝某、陈某1和张某四人一起吸食的冰毒,第二次是2016年3月底的样子,当时有他、祝某、陈某1、张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年轻男子,第三次是2016年6月16日,一起吸食冰毒的有他、祝某、陈某1、张某、周某、陈某2。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通过龙某认识的祝某,祝某住在南充市顺庆区华风镇智达路状元居2栋1单元3楼9号,该房住了祝某、陈某1、张某、周某四个人,几个人都要吸毒,他从三月份开始每个月在祝某家吸一次冰毒,每次都有祝某、陈某1、张某、周某,有时龙某也在。2016年6月15日下午他在祝某家与祝某、陈某1、周某、张某一起吸食了冰毒。16日上午,他想去看看祝某家有没有冰毒可以吸食,又去了祝某的家,去后看见张某、龙某在客厅耍游戏,客厅的桌子上有吸食冰毒用的壶壶、锡箔纸、还有两个透明的小塑料,里面装的是自色的晶体,他知道那是冰毒,后他也同张某、龙某一起玩了会儿游戏。他没有注意祝某和周某、陈某2三个人在做什么,也不清楚她们是什么时候到的客厅。他记得都吸食了冰毒,因为客厅窄,不是一起吸食的,就是一个人吸食后其他人再吸食,没有吸食的人就在旁边耍游戏,或者进入卧室睡觉。一直玩到下午四点钟左右,张某接到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说要出去一下,给别人送点东西,说完就出去了。当时他和祝某、周某、龙某在边耍游戏边吸食冰毒,过了一会儿,有人敲门,他们问是谁,张某在门外回应,他就给张某开门,开门后就有几名便衣男子冲进屋将他们几个人抓获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一般都是在他女朋友陈某1住的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2栋1单元3-9号屋内的客厅里吸食的冰毒,基本上都是和陈某1、周某、龙某、祝某、陈某2几个人一起吸食的。2016年6月16日下午有他和陈某1、周某、龙某、祝某、陈某2六个人在陈某1租住的家中吸食了冰毒。龙某是早上6点左右来的,陈某2是早上八点钟来的。陈某215日下午还来陈某1的租住的家吸食了冰毒的。周某、龙某、陈某2和他、陈某1、祝某关系都可以,经常到陈某1家来耍游戏,并不是每次都吃了冰毒的。他和陈某1、周某、龙某、祝某、陈某2几个人大概是三四月份的样子开始在陈某1家中吸食毒品的。他和陈某1现在居住的房子是陈某1和祝某两个人合租的,房租一人一半,他和陈某1住在一起后就与陈某1、祝某三人一起承担房租。4、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南充市顺庆区智达路状元居2栋1单元309号房屋是她的,她出租给陈某1的,她与陈某1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2016年春节后,她和张某耍朋友后,张某就一直住在她租住的房子里的,房子是她和祝某两个人合租的。在张某住进她的租房后,他们就在客厅里吸食过五六次冰毒,记不起具体的时间了。在这五六次中,她、张某、祝某、周某都是参与了的,只有龙某和陈某2不是每次都参加,但至少都参加了3次以上。2016年6月15日下午,在她和祝某合伙租房的客厅里面,她和张某、祝某、周某、陈某2五人都吸食了冰毒的。15日下午没有吸食完的冰毒,一直放在客厅茶几上。2016年6月16日,她和张某、龙某、陈某2、祝某、周某六个人又吸食了冰毒,因为冰毒是放在茶几上的,谁想去吸就去吸几口。后她回卧室睡觉去了一直到被警察叫醒。2、被告人祝某的供述:她是从2015年开始吸食冰毒的。当时听其他人说吸毒可以减肥,她才吸食的。2016年开始,她和陈某1、周某、张某、龙某、陈某2在她和陈某1住的地方吸食了六七次的样子,每次基本上都有她和陈某1、周某、张某,有时候有龙某、有时候又有陈某2,并不是每次都是这六个人在一次吸食,六人在一起吸食应该就是三四次的样子。2016年6月15日下午,她和陈某2、周某、陈陈、张某都吸食了冰毒的。她不清楚陈某2是什么时候离开的。16日上午9点多,她起床后看见陈陈、周某、龙某、陈某2、张某都在她家,那时吸毒工具和冰毒放在了客厅的桌上,她跟着他们一起吸食了几口冰毒,他们不是同时吸食的,一般就是一两个人轮流吸食,其他人就耍游戏,或者耍其他的,或者睡觉。大概下午5点左右,她和周某、龙某、陈某2正在客厅边耍游戏边吸食冰毒,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祝某容留多次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祝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1、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祝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松柏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