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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李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李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37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牟果。委托代理人:黎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槟,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9633。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指定缴费期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