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2016)湘1023民初1230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戊生,永兴县福寿健康服务中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230号原告邝戊生,男,汉族,1948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王武忠,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兴县福寿健康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永兴大道333号二楼(康美医院左边)。原经营者杨万兵,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现经营者邓芳,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彭建晴,男,汉族,系该中心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戊生与被告永兴县福寿健康服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戊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戊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