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曹士球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士球,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209号原告:曹士球,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磊,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曹士球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原告曹士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士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曹士球负担。审 判 长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