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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曹士球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士球,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209号原告:曹士球,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磊,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曹士球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原告曹士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士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曹士球负担。审 判 长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