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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杲某与孙某1、孙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某,孙某1,孙某2,黄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6民初4321号原告杲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1,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孙某2,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身份不详,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被告黄某,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身份不详,现住辽宁省阜新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六段*****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号。原告杲某与孙某1、孙某2、黄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孙某2所有的车牌号为×××号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及被告黄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车牌号为×××号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60000.00元);二、将车牌号为×××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20000.00元);三、将担保人许景鑫所有的车牌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辉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