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8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楠、欧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楠,欧某,欧志辉,刘玉好,赖耀锋,邓月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楠,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欧某,男,汉族,2005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欧志辉,男,汉族,1941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好,女,汉族,1943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赖耀锋,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月媚,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郑楠、欧某、欧志辉、刘玉好与被告赖耀锋、邓月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赖耀锋、邓月媚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郑楠、欧某、欧志辉、刘玉好支付人民币2046262.0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64元。因义务人赖耀锋、邓月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郑楠、欧某、欧志辉、刘玉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询结果如下:1.被执行人赖耀锋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社区容桂大道中2号泰安大厦的103号、104号、105号、109号、110号等5个商铺,2.被执行人邓月媚名下登记有位于上述泰安大厦的106号、107号、108号等3个商铺,均被本院(2014)佛顺法龙执字第262号案查封,现已进入拍卖阶段,待变现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结果如下:1.被执行人赖耀锋有车牌号分别为粤X×××××、XDF430、XDF787、XDF779的小型汽车四辆;2.被执行人邓月媚有车牌号分别为粤X×××××、X80420、XDF600、XBF181的小型汽车四辆,车牌号为粤X×××××的大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5号等案件查封,且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待扣押后再作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4626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