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李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