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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李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