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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长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财保97号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信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长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订舱,约定将一批健身器材从中国天津运往越南胡志明市,被申请人于5月8日办理出运,主提单号为AHWY003393,分提单号为SZLTE2016040072,共2个集装箱。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货款,经查询货物已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涉案货物价值40320美元。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人民币284313.408元(含利息15000元)或等值外币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长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84313.408元或等值外币为限。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申请费1941.56元,由申请人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维平审 判 员  翟 新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