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逯邕与杨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邕,杨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2293号原告逯邕。被告杨娜。原告逯邕诉被告杨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邕、被告杨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邕诉称:原、被告系���中和大学时期同学。2010年7月3日,被告以其同学在交通银行工作办理信用卡有任务为名,让我也办理一张信用卡。因原告当时出于帮同学忙的目的,就在被告同学处填写了一份表格。被告还告知原告若信用卡办理下来就通知原告,但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取信用卡。原告就以为信用卡一直未办理下来。2015年5月当原告办理房贷时,才发现自己有逾期不能办理贷款手续。后经原告多次查询,才发现当年办理信用卡时,被告私自将原告信息改掉了。信用卡办理下来后,就一直在被告处,并由其长期使用。因被告不按期偿还贷款才造成原告征信受影响。被告行为已给原告生活带来很大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一、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恢复原告的名誉;二、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逯邕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微信聊天记录六张;二、交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各一份。被告杨娜辩称,我与原告是高中和大学同学。2010年7月3日,交通银行信用卡的工作人员来我的工作室来办卡,是我们一个同学介绍过来的。原告来我们工作室来玩,我和我的另一个同学张燕,我们在填写办理信用卡的申请。当时原告也自愿办理了一张,后来办下来后卡邮寄到我们单位了。当时因为我和张燕一块办卡的时候觉得经济上有点紧,所以就把原告的卡动用了,感觉用了再还就没事了。被告杨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7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填写了一份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的申请。申请成功后,银行将原告办理的卡号为:45×××85的信用卡邮寄到被告处。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激活并使用了原告的信用卡,并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该信用卡多笔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2015年5月份原告办理房贷时发现自己有逾期还款记录,经调查方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在被告处并由被告使用。另查明,现在该交通银行信用卡已由被告损毁不再使用。截止2016年7月8日14时27分47秒,该信用卡账户内无欠款。庭审中,原、被告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被告给付其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私自使用原告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造成多笔逾期还款记录,导致原告在办理贷款时因不良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事实无误。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告的名誉的诉讼请求,实际是为了消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以恢复原告的诚信。因被告的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诚信上的损失,被告有义务协助其消除。故就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被告给付其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持异议;原、被告也同意私底下双方自行协商赔礼道歉的方式及时间,故本院就双方赔礼道歉事宜不再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娜停止侵害,并协助原告消除其在使用交通银行卡号为:45×××85信用卡上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二、被告杨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原告逯邕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杨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