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家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廖汉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冬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