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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家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廖汉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冬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邵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家志、李艳芳、廖汉斌、马冬梅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