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烟台市顺元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烟台市顺元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二区6号。法定代表人孔卫东,会长。委托代理人穆德和,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市顺元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新城中巷21号。法定代表人朱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与被执行人烟台市顺元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房管局、土地局及车管所无任何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绪波审判员 王绍华审判员 王彦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