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业忠、王翠霞、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业忠,王翠霞,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黄志立,行长。被执行人:王业忠,男,1970年7月27日生。被执行人:王翠霞,女,1969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王军伟,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业忠、王翠霞、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9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