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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健敏与张兴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敏,张兴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467号原告胡健敏,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9176。被告张兴言,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3612。委托代理人李英姿,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健敏诉被告张兴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健敏于2016年9月22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健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9.40元,由原告胡健敏负担。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冼金芬 关注公众号“”